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执行裁定书
(2013)兰法执字第013号
申请执行人张弓,男,汉族,住兰州市城关区**********。
被执行人兰州城关区人民政府(以下简称城关区政府)。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480号。
法定代表人张国一,城关区区长。
被执行人中共兰州市城关区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办公室(以下简称城关区委党史办),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路77号。
法定代表人韩春梅,城关区委党史办主任。
申请人张弓申请执行城关区政府、城关区委党史办(《大河印》)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,(2012)甘民三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,因被执行人城关区政府人、城关区委党史办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,申请执行人张弓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,执行标的********元。
在执行过程中,被执行人城关区政府、城关区委党史办已全部履行完毕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第108条第(1)之规定,裁定如下:
甘肃省最高级人民法院(2012)甘民三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。
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执行长 冯师谦
执行员 赵文燕
执行员 许良鹏
书记员 杨清
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一三年七月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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